聊城市跨境電子商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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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組織名稱(聊城市跨境電子商務協會;聊城市跨境電子商務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聊城市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相關領域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廉潔自律建設,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發揮政府有關部門與電子商務企業之間的紐帶作用;為聊城市跨境電子商務協會搭建互動平台;提供優質會員服務,促進聊城跨境電商產業繁榮發展。
第四條 本理事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中國共產黨的成立提供必要的條件。黨組織的活動。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的職責。
第五條本機構登記機關為聊城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團體接受聊城市民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山東省聊城市高新區華建藝大廈8號商務樓806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理事會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
(三)進行專業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按照規定承接政府職能移交、委託和購買服務:
(五)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政府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劃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推動落實和落實;
(六)開展聊城市跨境電子商務調查研究,協助政府部門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
(七)廣泛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積極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知識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跨境電商發展過程中的經驗並介紹先進範例;
(八)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技術交流、學術研討、項目洽談、網購展覽等活動;
(九)辦理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或者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團體成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會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擁護本組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組織的意願;
(三)集團業務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十條 入會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
(3) 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的會員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本團體的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組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組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免費;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組織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組織報告情況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集團,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任免
第十五條 本機構的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
(六)制定、修訂出資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變更章程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非會議期間。
第十九條董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財務狀況和重大事項有知情權、提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內部管理制度的製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向董事長或者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出席董事會會議,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在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超越職權;
(三)不得利用董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洩露在任期內獲得的與本會有關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法定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主席)、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三)籌備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本會的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者開除;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務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決定改選、人事、財務、重大事項等重大事項的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執行理事會應至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組織的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組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會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組織的會長(會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第二十九條 本集團董事長(行長)、副董事長(副行長)、秘書任期三年,任期相同。會長(會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集團法定代表人為本集團法定代表人(集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為董事長(總裁))。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並在章程中載明。公司章程)。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擔任理事會法定代表人的常務機構負責人被免職,或者原理事會法定代表人不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理事會可以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行使職權,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董事長(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常務董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其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提交董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行政機關、代表機關、實務機關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提出問題或者建議;
(二)對公共組織董事、執行董事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按照程序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董事、執行董事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財務、會計資料,監督董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及時糾正董事、執行董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報告社會組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需要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管者可以調查委員會的活動;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開展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
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製定公司章程,不得頒發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不得在本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和發展會員,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使用帶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開展活動,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不得設立地區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設立分會、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理事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規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以“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尾,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以“辦公室”、“代表處”字樣結尾。
第四十一條分公司、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同時,及時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體制和衝突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應當配合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並應當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理事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管理程序。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董事會表決規則》等相關製度和文件,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理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證件、印章、檔案、文件等管理制度,並將上述物品、資料妥善保管在理事會辦公場所和住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辭職時,必須與受任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證書或者印章遺失的,理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發或者刻製證書或者印章,並在公示的公告上公佈遺失聲明。報刊。被個人非法佔用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返還。
第四十八條理事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衝突解決機制。內部矛盾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依法通過調解、訴訟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本組織資金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補助;
第五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組織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五十二條本組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配備專(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師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並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時,必須向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為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相關信息。
第五十五條理事會主要資產的分配和處置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理事會造成損失的,參加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會)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反對錶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常務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五十七條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本會違法行為或者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 俱樂部的一切資產及其增值歸俱樂部所有,任何人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理事會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會員披露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出具的報告、會員會費收支情況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情況。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提供的服務和經營信息。
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任命或者指定一名負責人為新聞發言人,就重要活動、重大事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採訪等方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或組織的熱點問題。新聞稿內容須經協會法定代表人批准,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證監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及時向證監會披露,接受社會監督。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六十二條協會建立以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收費標準為重點的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示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自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本組織已達到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併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銷的,應當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動議。
第六十六條本團體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六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前,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並處理後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該組織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22年8月1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董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