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決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草案刪除了對外貿易法第九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活動,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機構備案”。他們;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製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查驗、放行手續。此後,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不再辦理外貿經營者註冊登記手續,自動取得進出口權(仍需辦理海關註冊取得報關權)。
發佈時間: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