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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山东省聊城市跨境电商产业园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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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聊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关联的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组织名称(聊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聊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聊城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为聊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搭建互动平台;提供优质会员服务,促进聊城跨境电商产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理事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提供必要的条件。党组织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职责。

    第五条本机构登记机关为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团体接受聊城市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建艺大厦8号商务楼80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理事会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进行专业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照规定承接政府职能移交、委托和购买服务:
    (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政府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落实和落实;
    (六)开展聊城市跨境电子商务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七)广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并介绍先进范例;
    (八)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项目洽谈、网购展览等活动;
    (九)办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八条团体成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集团业务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
    (3)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的会员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本团体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组织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免费;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组织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集团,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五条 本机构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
    (六)制定、修订出资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变更章程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非会议期间。

    第十九条董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有知情权、提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超越职权;
    (三)不得利用董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期内获得的与本会有关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法定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主席)、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的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开除;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务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决定改选、人事、财务、重大事项等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执行理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组织的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九条 本集团董事长(行长)、副董事长(副行长)、秘书任期三年,任期相同。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集团法定代表人为本集团法定代表人(集团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总裁))。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章程)。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担任理事会法定代表人的常务机构负责人被免职,或者原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理事会可以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行使职权,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董事长(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常务董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行政机关、代表机关、实务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常务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常务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问题或者建议;
    (二)对公共组织董事、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按照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董事、执行董事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财务、会计资料,监督董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及时纠正董事、执行董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报告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需要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管者可以调查委员会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开展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公司章程,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使用带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不得设立地区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会、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理事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以“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尾,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以“办公室”、“代表处”字样结尾。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同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冲突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应当配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并应当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程序。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董事会表决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证件、印章、档案、文件等管理制度,并将上述物品、资料妥善保管在理事会办公场所和住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辞职时,必须与受任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证书或者印章遗失的,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刻制证书或者印章,并在公示的公告上公布遗失声明。报刊。被个人非法占用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返还。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冲突解决机制。内部矛盾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诉讼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组织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五十二条本组织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师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向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为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主要资产的分配和处置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给理事会造成损失的,参加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反对表决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常务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玩忽职守,造成本会违法行为或者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俱乐部的一切资产及其增值归俱乐部所有,任何人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理事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会员披露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会员会费收支情况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情况。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信息。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任命或者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就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吹风会、采访等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或组织的热点问题。新闻稿内容须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证监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协会建立以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标准为重点的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自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组织已达到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动议。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处理后续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该组织经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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